《表1 中国与部分重要营商经济体“董事责任程度指数”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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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视阈下董事问责制现代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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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董事责任程度指数”指向的正是公司法语境下的董事信义义务[1]。世界银行评估“董事责任程度指数”的方法论为假设一种董事自我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的情形,衡量原告股东根据各国法律、行政法规能否就自我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董事责任[2]。我国DB2020“董事责任程度指数”仅得4分,这在与其他营商经济体比较中显得不尽人意,甚至有点“惨不忍睹”。由表1可知,我国“董事责任程度指数”在营商排名前30名经济体中排名倒数第4、G20国家中排名倒数第6、金砖五国排名中倒数第2,且低于他们组合的平均指数(营商排名前30名经济体平均指数6.2;G20国家平均指数5.6;金砖五国平均指数5.8),甚至低于190个参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经济体的平均指数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