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用能权交易工作方案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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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能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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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初,福建、四川、河南、浙江四个试点省份均已基本形成了由“工作方案+管理办法+配套文件”构成的省级用能权交易试点制度体系(见表1)。其中,福建省颁布的《福建省用能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地方政府规章,且福建省和四川省的相关配套文件相对于其他试点而言更为全面。其他交易试点主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为用能权交易提供基本规则,其中一些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有效期,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目前推行试点的做法是一致的。然而,在新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市场参与主体难以对新旧管理规定内容的变化获得相对稳定的预期。由于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法律依据缺失或效力低下,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与预期性,而试点地区的总量控制目标、初始指标分配、交易市场监管等重要步骤都是在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进行的,易造成用能权交易规范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透明性不足,不利于用能权交易市场的构建、推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