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7年10月-2019年6月意定监护公证办理原因统计》

《表1 2017年10月-2019年6月意定监护公证办理原因统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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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的上海意定监护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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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当事人办理意定监护的原因及目的会有不同,如表1所示,其中,家庭矛盾达到全部样本的44%,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以血缘关系建构起来的法定监护也许并不能真正保护被监护人,尤其是存在家庭矛盾的情形下。此时,意定监护为处于此种困境中的本人即未来被监护人提供了另一种选择。与配偶存在矛盾者,他们不放心未来对方成为自己的监护人,在子女对其很关心、有所照顾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首先考虑指定子女做监护人,目的就是排除配偶的法定监护权。子女不孝,但在有配偶且与配偶感情不错的情况下,他们首先考虑的往往是配偶。一部分子女不孝,另一部分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也会选择指定另一部分有孝心的子女做监护人,一方面是排除其他法定监护人干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子女,避免受到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无端指责,进而引发纠纷。在没有配偶或其他可以依靠的子女的情况下,当事人会指定同事、朋友或邻居作监护人。在未来监护人年龄与该当事人相差不多的情况下,公证员会提醒当事人慎重选择,考虑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年龄差的问题,避免监护人先于当事人失能失智导致当事人所做的意定监护协议无法生效,发挥不了由事先选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作用。此时,当事人会结合自己对未来监护人的子女的了解程度,同时指定值得自己信任的未来监护人的子女作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