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高空抛物罪名:“足以型”故意高空抛物危险判定教义学分析——《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评析》

《表1 高空抛物罪名:“足以型”故意高空抛物危险判定教义学分析——《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评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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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型”故意高空抛物危险判定教义学分析——《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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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与《意见》表述均证明“足以型”故意高空抛物不具有独立成罪的充分理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相对合理的选择[11]。第一,实务中以现有罪名足以定罪处罚。截至2020年9月20日,在中国法院网,以“高空抛物”“刑事案例”“判决书”以及“刑事案由”为关键词检索出43件案例,经过分析得出有效案例为31件案例,如表1高空抛物罪名所示。实务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既可以区分故意与过失,又可以区分侵犯人身、财产、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频率最高,遵循同类解释原则,认为“足以型”高空抛物是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方法。第二,《意见》规定属于规范目的可类型化融入既有罪名的情形。《意见》第5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规定不是法律拟制,而是法律注意的规定,即使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司法模式属于规范目的可类型化融入既有罪名的情形,可有效避免危险现象化入罪,保持刑法的谦抑性[12]。有学者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口袋罪[13]。前者是立法问题,后者是司法问题,只有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才可以避免口袋罪的产生。假设将高空抛物独立构罪,民法典之前是结果犯,民法典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删除了足以二字,是抽象危险犯。刑罚是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那么故意高空抛物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区分的标准是什么?故意高空抛物的刑罚设置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衔接?故意高空抛物会不会像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一样,成为第一大刑事案件,刑法前置性会不会太广,司法资源是否适当?均有待考量(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