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不同参与主体的参与权重比》

《表3:不同参与主体的参与权重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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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盲目到评估:克服刑法规范科学性不足的另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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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又该如何赋予评估主体参与的实质意义呢?笔者认为,应当以量化打分为原则来具体确定犯罪主体评估的权重,最终可以采取百分比的形式确定各类参与主体的权重关系。在设置相应的权重比问题上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和方法:首先,应当依据各类主体的参与程度来把握参与的重要性。因此,在本文看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参与程度较广或较深,所以其重要性居于首位,其后是各利益相关的参与主体,再后是公民参与的主体。其次,根据各类主体的参与的重要性具体赋予各类参与主体的权重分值,并在赋分时应当坚持体系原则和平衡原则。体系原则是将所有的参与主体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量,所有的权重比为百分百;平衡原则要求在赋分时坚持参与主体的重要程度做出差异有别的分区考量,重要的参与主体的赋分值应当要高于其他主体的赋分。再次,根据每一个参与主体的评估情况再根据权重比最终确定该类主体对刑法规范的看法,再最终确定有无创设或者修改刑法规范的必要。例如,根据前文的论述可知,所有的评估主体均需要按照前文的立法评估前以及评估后的方案进行具体的定性或者定量的分析,据此将产生评估结果,然后再根据权重比算出各类主体在评估结果中所占有的权重,从而最终对刑法规范的科学性与否给予一定的指导价值。最后,本文对最终的赋分方案进行以下设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与的比重为40%;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的比重为40%;社会公众参与的比重为20%。 (具体如下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