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比对程序对鉴定人决策的影响(按学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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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认知偏差研究:系统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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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4项研究在分析过程中调查了与所使用的样例类型或与比对样本相关的程序(见表3)。其中有2项研究在显微毛发分析[33]和笔迹分析[32]中使用了不止1个比对样本进行检验;在毛发分析的研究中,作者对使用6个样本的“列队”方式和使用单一样本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而在笔迹研究中,作者对使用1名嫌疑人的笔迹样本与使用3名嫌疑人的笔迹样本的实验情况进行了比较。在这2项研究中,当只使用1个比对样本时,得出错误“认定”意见的数量更多。另外2项研究均为指纹分析,在使用和不使用目标样本的情况下,作者对决策过程中的细节评估或适宜性结论进行了检验[51,52]。这2项研究证明了目标样本对决策存在影响:其中1项研究表明,在有目标样本的情况下,鉴定人员会发现数量更多的指纹细节特征[51];另1项研究发现,预先确定的鉴定适宜性结论与鉴定人员得出的鉴定适宜性结论之间存在相关性,当存在样本,特别是不匹配样本时,相关程度会降低[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