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居民家庭金融风险容忍度的改变》

《表1 居民家庭金融风险容忍度的改变》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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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风险容忍度与家庭债务规模——后危机时代的微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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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的值表示行份额。

本文构造两个指标反映投资者对金融风险的态度。一是主观风险态度,即承担金融风险的意愿;二是客观风险态度,以是否参与股市作为衡量指标。本文对主观风险态度和客观风险态度的衡量方法如下:首先,本文探讨了主观金融风险容忍度的改变,对这一变量的衡量借助于CHFS问卷中风险态度相关的问题。该问卷问题为“如果您有一笔资产,您愿意选择哪种投资项目?选项分别为髙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略高风险、略高回报的项目,平均风险、平均回报的项目,略低风险、略低回报的项目,不愿意承担任何风险”。本文依据受访者的答案对家庭的风险态度进行划分,将选择前两类的家庭界定为风险偏好型,将选择第三种的家庭定义为风险中立型家庭,将选择第四种和第五种的家庭界定为风险厌恶型家庭。如果2013年家庭由厌恶风险变成2015年风险中性(风险偏好),则认为家庭对金融风险的容忍度增加;反之,则认为对金融风险的容忍度下降。若2015年的风险态度相较于2013年提高(下降),则视为家庭对金融风险的容忍度发生改变;否则,则视为不变。其次,本文将2013—2015年股票持有状态的转变视为对金融风险态度变动的度量。如果投资者在2013年持有股票,而2015年没有,我们认为其对金融风险的容忍度下降;反之,如果投资者在2013年未持有股票,而2015年参与股票市场,我们认为其对金融风险的容忍度上升。其他情况下,均视为投资者对金融风险的容忍度不变。投资者持有股票既包括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也包括以年金、养老金等形式间接持有的股票。本文在客观度量投资者的风险态度时,根据家庭的股票资产是否受金融机构管理,进而将投资者对金融风险的态度区分为广义的金融风险态度和狭义的金融风险态度。前者包括所有的股票,后者则剔除金融机构管理的股票[13]。其中,金融机构管理的股票是指家庭持有股票型、混合型基金中所包含的股票(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