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婚姻关系双方的博弈矩阵》
在中国婚姻关系存续中,出于对性别意识形态的规避尽可能量化。我们将濒临破碎的婚姻关系主体分为强势方和弱势方。一般来说,强势方拥有财产主动权,在婚姻关系中更容易转移、变卖财产。假设家庭总净资产为2D,友好情境下强势方和弱势方两个有限理性个体进行博弈时,双方各获得D个单位的得益;处于对抗情境中的婚姻强势方和弱势方在穷尽救济手段后,双方各得到C个单位的得益。此处由于救济手段本身就有成本,因此简化模型中C值必然是小于D。当婚姻关系的两个主体中,一个主体持友好态度,一个主体持对抗态度,友好方的主体将得到T的机会成本转移,此时友好方的获得C-T的得益,对抗方获得C+T的得利,由于婚姻中存在的强势弱势的问题,同样的制度成本会造成不同的机会和信息成本。一般认为,弱势方寻求救济是比较困难的,其机会成本也大。因此,在单方对抗条件下,不同对抗下,其友好方得到的T转移成本不同。将强势方得到的转移成本为T1,弱势方得到的转移成本为T2,T2小于T1。我们可以得到整个离婚过程的博弈矩阵,如表1:
图表编号 | XD00183955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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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01 |
作者 | 张睿予 |
绘制单位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