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不同鉴定启动主体情况下的笔迹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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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意见采信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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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表明,当事人启动笔迹鉴定条件下的采信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笔迹鉴定意见的总体采信率,而依职权启动鉴定的采信情况仅会引起笔迹鉴定意见总体采信率的略微波动,这与两者数量差距存在一定关联。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依职权启动笔迹鉴定的情况下,采信率会因为启动主体是否为办案法院发生重大差别。结合前述笔迹鉴定意见不采信原因来看,办案法院外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作出的笔迹鉴定意见在当事人未能对其具体的鉴定程序举证时,往往不能为法院所采信。而在非办案法院委托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很难证明鉴定的具体程序。虽然本文涉及的非办案法院依职权启动笔迹鉴定的裁判文书数量较少,但不排除当前以及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会存在更多此种情形。法院为保证证据真实可靠的做法应当得到理解,但如果在办案机关之间建立起笔迹鉴定意见证据流转使用的合理机制,会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笔迹鉴定的反复进行并加快诉争纠纷的解决,节约诉讼成本呢?这点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