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09-2016年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业务量统计 (单位:件) 4》
行文之前,需要合理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2005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管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与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鉴定人。2但事实上,侦查机关一直分权管理其内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虽经中央政法委2008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依旧只能进行备案登记式的形式化管理,3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实质管理的只是四大类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同时,在社会鉴定机构的日常司法鉴定业务中,如表1所示,民事司法鉴定量远远超过刑事司法鉴定与行政诉讼鉴定总量;此外,《衔接意见》拘束力的射程,根据我国政法部门的权力结构与政治传统,实际上也只能抵达法院系统与司法行政机关。
图表编号 | XD0018386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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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6.25 |
作者 | 陈如超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高校市级刑事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