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09-2016年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业务量统计 (单位:件) 4》

《表1 2009-2016年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业务量统计 (单位:件) 4》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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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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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之前,需要合理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2005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管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与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鉴定人。2但事实上,侦查机关一直分权管理其内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虽经中央政法委2008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依旧只能进行备案登记式的形式化管理,3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实质管理的只是四大类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同时,在社会鉴定机构的日常司法鉴定业务中,如表1所示,民事司法鉴定量远远超过刑事司法鉴定与行政诉讼鉴定总量;此外,《衔接意见》拘束力的射程,根据我国政法部门的权力结构与政治传统,实际上也只能抵达法院系统与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