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省、自治区专门负责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工作的机构名称统计23》
立法法修改以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践有序展开。进入2016年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数量增加,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工作量和工作压力随之大大增加。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经审查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据统计,截至2018年3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在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阶段平均耗时57.6天(约2个月),在法律规定的4个月期限以内;有13个省出现过审查批准时间超过120天(约4个月)的法规,共计36件;审查批准时间最长的10件法规均已超过150天(约5个月)。为了按法定时间要求做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工作,除海南、河北、西藏三个省、自治区外,其他各省、自治区均已采用批量批准22的方式,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批准”,提高工作效率。广东、湖北、广西三个省、自治区都曾出现过单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十余件设区的市法规的情况。一些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在法工委增设了专门的下属机构,负责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不完全统计见表3)。从时间上看,2017年4月以后,省市之间经过一定磨合,审查批准时间减少趋势明显,审批时间超长(超过120天)的法规减少至6件,效果显著。具体情况见表4。
图表编号 | XD0018364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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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0.01 |
作者 | 毛雨 |
绘制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