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认罪认罚与已有量刑事由的刑法界分》

《表1 认罪认罚与已有量刑事由的刑法界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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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衔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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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分不同量刑事由是它们适用衔接的前提。将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做一番梳理(见表1)可以发现,认罪认罚与已有的一些量刑从宽因素之间有重合之处,四者都需要被追诉人认可(或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它们之间又有显著区别: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流程,当庭自愿认罪局限于庭审阶段,而自首、坦白对阶段的要求则更为严格。第二,认罪认罚、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均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认罪认罚还要求被指控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愿意接受处罚。第三,认罪认罚从宽的从宽概念更为宽泛,为司法机关的从宽留下了较大的余地。“从宽”的表述不是一个严格的刑事法概念,它除了涵盖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两方面之外。在实体从宽内部也留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因为从宽包含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多种情形。此外,认罪认罚的“从宽”也包含了“必减型”和“酌减型”两种可能性。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吸收、参照、借鉴了坦白、自首等已有制度的精神,几个从宽因素在法律价值层面也有共通之处,但已有的量刑情节并不能涵盖认罪认罚从宽的所有要件和情形,难以直接作为认罪认罚的具体适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