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三省市试点地区监察留置第一案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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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监督视角下监察留置适用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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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三省市纷纷积极探索(见表1),为监察工作积累改革经验。但不可否认的是,因监察留置明显不同于其他11项调查措施,作为一项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备受法律保留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双重诘问,进而引发一系列的实务争议。第一,监察留置的具体程序性设置的合理性。在《监察法》未颁布之前,三省市试点地区为使留置措施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纷纷拟定内部指导性文件(如《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但程序规范各有侧重,留置期限和审批权限等具有明显差别,如何统一规范监察留置的内部程序设置以使其具备合理性成为监察改革的难点。第二,留置措施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刑事强制措施。就山西监察留置第一案而言,调查对象在被留置后即移送审查起诉,并无类似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这虽有利于提高查处职务犯罪的反腐效率,但留置虽然名之为调查,实际上却剥夺了留置对象的人身自由,其性质类似于刑事强制措施,在程序上有违《刑事诉讼法》之嫌,内容上有违《立法法》关于人身自由法律保留之虞。第三,法院以判例形式承认留置期限刑期折抵规则的合法性诘问。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明确要求,关于人身自由限制措施只能通过法律规定,而现实情况则是司法机关依照试点决定将留置期限予以折抵刑期(1)。第四,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否冲突,检察机关何时能够介入监察留置案件以落实对监察权的刚性制约,这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反腐效能。反过来说,监察体制改革使监察权集中统一是否容易产生“监察调查中心”倾向,大大冲击司法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