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VOCs有组织排放监测结果》
注:O表示样品浓度低于检出限,排放速率按检出限参与后续计算。
各VOCs监测指标标准限值参照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及《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办法》(GB/T 13201-91)。VOCs有组织排放各指标监测结果见表2,无组织排放各指标监测结果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180086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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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01 |
作者 | 潘文波、钟少涛、吴展宇 |
绘制单位 | 广东中加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大学资源环境与化工学院鄱阳湖环境与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省水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室、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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