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意愿[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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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医患认知调查分析——以东莞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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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意愿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方选择申请人民调解的比例为38.8%,明显高于患方(20.8%),而患方倾向于选择双方自愿协商(33.9%)。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