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6件与惩罚性赔偿相关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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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认知与效用选择——从我国商标权领域的司法判赔实践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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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商标法》近三年的施行情况看,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司法层面的运行并不如预想的那样顺畅。由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事实与损害事实并不具有当然的对应关系,[5](p100-107)加之商标侵权损害的证明难度大,作为加倍赔偿计算基础的“实际损失法”“侵权获益法”以及“许可使用费法”等三种赔偿数额认定方法本身就面临着较大的适用困境,而这无疑对加倍赔偿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造成现实障碍。[6](p39-46)笔者检索了近三年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仅发现3起案件在裁判中明确适用了新《商标法》加倍赔偿的规定。(4)另一方面,通过以“惩罚性”为关键词对“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上海高院网”公布的商标判决文书进行检索,也只检索出16起与惩罚性赔偿具有直接相关性的商标侵权判决。这其中有7起适用的是2001年商标法,有9起适用的是2014年商标法。 (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