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表3 OECD国家2003-2015PISA项目中功能型(F)和智力型(I)残疾学生剔除率(%)》

《续表3 OECD国家2003-2015PISA项目中功能型(F)和智力型(I)残疾学生剔除率(%)》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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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SA之问:谁为残疾学生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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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功能型和智力型残疾学生剔除率主要使用PISA结果报告中附录A部分“PISA测试人群、样本和学校定义”(历次PISA测试结果报告:2003年为附录A3;2006年、2009年、2012年、2015年均为附录A2)中的相关数据算出。具体算法为:某一残疾类型学生的剔除率=剔除某一残疾类型的学生数/

2006年,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其中第23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尽可能地安置残疾人到普通学校接受全纳教育,并为其提供合理便利。《残疾人权利公约》中“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规定,直接导致PISA将“为残疾学生参与测试提供合理便利的议题”提上议程。2010年,PISA战略性发展小组(PISA Strategic Development Group)围绕“是否为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和各国需要使用便利性测试试卷的残疾学生比例”等问题对参与PI‐SA的国家进行了调查,32个国家参与了此项研究。调查表明,对是否为残疾学生参与PISA提供合理便利主要有三点争议:(1)残疾学生特殊教育需要类型众多且各不相同,难以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合理便利条件的标准;(2)为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势必需要重新设计一套专门的试卷,这会影响PISA试卷的有效性;(3)使用了合理便利试卷的学生的测试成绩与没有使用此类试卷的学生相比,可能会占有优势,进而影响测试结果之间的可比较性。[51]2011年,PISA战略性发展小组就“是否为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提供了3种方案:(1)允许但不强制;(2)强制且统一实施;(3)强制但自由实施。最终,第一种方案获得了通过,即允许各国为参与PISA的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但不强制。[52]通过对这两次报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为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这一问题上进展有限,且各国多从提供合理便利是否会影响测试成绩、测试排名等角度看待这一问题,较少从残疾学生身心发展方面思考提供合理便利的好处。PISA委员会的“允许但不强制”原则,潜在地为各国剔除残疾学生提供了合理依据,不提供或是尽可能少地提供合理便利,成了各国的主要策略,正如上文指出的,2015年仅11个国家使用了UH试卷,为残疾学生提供了合理便利。此外,尽可能少地为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也反映出各国不愿将本国残疾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外公布,担心残疾学生较低的测试结果暴露出本国全纳教育的弊端。[53]2013年,第36次PISA委员会集体会议指出,在测试题目设计层面尤其是提供合理便利方面,PISA做的还很有限,目前仅仅满足了一小部分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54]其深层次反映出的问题是各国残疾学生全纳教育质量不高,与其政策宣传有别,与国际全纳教育相关法案精神相违背,所以,利用测试题目这一不可接近性将这部分学生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