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日本《所得税法》中所得分类体系》
资料来源:近藤雅人.所得の種類と所得区分の意義[J].税理,2014,57(14):13-14.
在“包括性所得”制度下,原则上所有个人所得都要课税,各项所得的课税额根据该所得的“担税力”决定。为了配合“包括性所得”制度的实施,日本《所得税法》采用以“综合课税”为原则、“分类课税”为例外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5,我国学术界将这种制度称为“交叉型所得税制”6。在该制度下,根据个人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及“担税力”大小,将其分成4大类10种所得类型(日本《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见下表。然后将各项收入的应税所得相加后适用一套各所得通用的累进税率表,其中“山林所得”“让渡所得”“退职所得”这三类所得实行分离课税。
图表编号 | XD00171463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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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09 |
作者 | 李貌 |
绘制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