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湖南省、广东省10个民族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人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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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县自治立法的困境及其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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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行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程序性和技术性很强,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才可以完成好,而很多民族自治县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缺乏专业的立法人才,立法人才不敷应用,立法质量很难提高。同时,由于具体操作者和主管领导明哲保身的考虑,不敢理直气壮地行使变通权,致使该权力被虚置和浪费,也就谈不上用足、用活、用好变通权。我们对湖南省7个民族自治县和广东省3个民族自治县的调研发现,县人大立法工作人员人数一般在3~5人,其中法律专业背景的只有1~2人,而且有的是兼职,基本上没有聘请法律顾问。作为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以及中部省份的湖南都是如此,其他西部地区的民族自治县的情况可想而知,不会更好。专业立法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在自治县普遍存在,不能适应自治县自治立法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