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飞行标准司规划中期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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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十三五”立法规划部分实施情况中期考察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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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后于立法规划未能按期完成的7部法规规章中,《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在立法规划文件中显示为已送审,但目前尚未发布。结合飞行标准司的自评文件,该法规的起草工作回应了新时代飞行标准管理的要求,需要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管理思路,将从国家层面规范飞行标准管理工作。另外,有关《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则是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地方立法导致立法工作滞后。地方立法一般是根据本地区的实践进行的有特色的规定,其功能主要是在中央立法未虑及之处为地方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非仅仅成为上位立法的实施细则。其余规章滞后送审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现有制度尚能平稳运行,该类规章修订工作不属于急需立法项目,优先性不足导致了其滞后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