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疫区水及污水处理消毒最低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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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系统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保障体系构建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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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e:根据SARS-CoV成果修正;f:生活饮用水厂总余氯建议出水不超过0.8mg/L、管网末梢不得低于0.05mg/L。

对于排水系统,如果在末端实现病毒的高去除率,则消毒药剂投加量极大、成本高,消毒剂副产物和过量剩余消毒剂进入环境水体还会损伤水生生物、影响水环境功能。因此,应首先立足于对病毒源头的隔离,减少风险范围、风险点,也就相应减少投加点;其次,尽可能地将病毒杀灭在源头,在医院等源头阶段水量较小,即使单位水量中消毒剂投加量增加,绝对量也较小,消毒段设计去除率不应低于4log;末端的污水处理厂采用相对较低的消毒标准,消毒段设计去除率不应低于2log;净水厂为避免过高的消毒副产物,消毒段设计去除率可按不应低于2log。疫区水及污水消毒可参考表5所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