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税银互动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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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银互动多元目标机制的实证检视与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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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银互动信任机制的基础是信息相互披露。从披露的动因来看,纳税信用评级与评级转换机制共同构成了税银互动信息混合披露制度,并为彼此提供了提高信息质量与降低信息成本的渠道。税银互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机嫁接”。在传统信贷市场交易理论中,银企双方达成契约的制度基础是自愿披露信息制度。自愿披露制度将信息获取权赋予商业银行,将信息披露义务课加于企业主体。在自愿信息披露制度下,每家企业都必须按照契约要求向商业银行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仅增加企业披露信息成本,商业银行对企业一一进行信息审核的成本也是高昂的。而且“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对商业银行而言,其相关性具有假定性。因为财务会计信息效用是无法计量和验证的,只能假定其对信息使用者有用,至于对谁有用或到底有多大用处却是不可知的(董盈厚、侯铁建,2010)”[7]。在不考虑恶意骗贷的情况下,因企业自愿披露达成契约的风险往往由商业银行通过利率市场化加以控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将涉税信息披露义务附加于纳税人及相关第三方的法定义务。“税收公开传统上是指将纳税申报信息公开记录,以保证税法的公平管理。然而,这种类型的宣传会产生强烈的敌意,因为纳税人认为这是对他们隐私的巨大侵犯(Bilicka K和Fuest C,2014)。”[8]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通过涉税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获得的小微企业涉税信息经由税银互动信息相互披露渠道(见表1)传递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商业银行向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不仅避免了纳税人的厌恶情绪,也有效降低了前述高昂的交易成本。同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履行了《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第三方协税义务,拓宽了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非涉税信息获取渠道,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更进一步促使小微企业诚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