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强制规范的分类在国际私法层面上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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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直接适用法理论体系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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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构建中国直接适用法的理论体系需要从规范类型、冲突领域以及选法方法三个环环相扣的方面展开。就存在的规范类型,作为实体强制规范在冲突法层面的反映,直接适用法表现为公法性的前置型强制规范,而非内设型或外接型强制规范;就发生的冲突领域,直接适用法的出现导致跨国背景下的公私法冲突的发生,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所解决的私法冲突以及属地适用理论所应对的公法冲突;就所属的选法方法,作为特别联系理论的结果,直接适用法不同于法律关系本座说为代表的双边选法方法,在方法论上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单边方法。然而通过对直接适用法制度的双边化,可以考虑外国同类规则在本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以此区别于公法诉讼中的属地性单边主义。表1是上述三者及其在法律适用理论和典型立法中表现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