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各地合同制民警转录考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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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民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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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警衔的授予问题。正式的警察身份是执法主体责权的外部表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7月1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9月10日)明确规定:合同制民警属于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之一。无法授予警衔,即不能着警服,意味着没有正式、合法的执法身份。所以,合同制民警注定只是一个过渡性称谓,只能存在于行政(警察)组织法尚未健全的特定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治逐步建立和完善期间),终究无法得到正式法律的权威认可和社会的普遍认同。质言之,无论是法学理论上还是警务实践中,合同制民警都不应也不能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否则,将面临执法主体身份适格的尴尬,公安机关可能遭遇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