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两岸农民土地产权广度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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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的“公”“私”分野:一个产权比较分析——以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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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农村土地制度显著的区别在于是否区分农地农用的权利和农地非农用的权利。由表3可以得知,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在农地农用的权利方面,中国大陆的土地产权,除不可以自由买卖之外,诸如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核心权利束越来越接近中国台湾农地制度的权利安排。较大的差异表现在农地非农用权利方面,两岸农民除均拥有征地补偿权利之外,大陆的农地非农用权利受到限制,相对于台湾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而言,大陆农民只拥有包括家庭层面的住房、乡镇层面的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乡镇公益事业在内的有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过,这并不表明台湾农村土地制度没有用途管制,非农建设和用途管制往往是配套实施的,与大陆侧重在非农建设方面的管制有所不同,台湾的土地管制体现在:一旦土地的用途编设确定之后,无论是农地农用方面的权利,还是农地非农用方面的权利,都不能任意更改土地用途,农民只能在规定期限内享有规定用途范围内的权利。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大陆自2004开始便全面取消农业税,农民的土地产权相当于免费取得,而台湾则坚持“平均地权”之精义,农民每年须缴纳土地税或土地增值税,由全民共享之[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