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06年统计部门城乡分类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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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评价方法及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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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于2006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指出,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20]。其中“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城镇范围即为政府驻地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该规定于2008年经国务院批复。至此,统计部门实现了在空间上具体到村级行政区的城乡人口划分方法。在此基础上,《统计用城乡代码表》明确了第六次人口普查中的城乡统计范围,其中城乡代码为111~123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统计为城镇;城乡代码为210、220的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统计为乡村。在上述两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即分别统计为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