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06年统计部门城乡分类和代码》
国家统计局于2006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指出,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20]。其中“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城镇范围即为政府驻地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该规定于2008年经国务院批复。至此,统计部门实现了在空间上具体到村级行政区的城乡人口划分方法。在此基础上,《统计用城乡代码表》明确了第六次人口普查中的城乡统计范围,其中城乡代码为111~123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统计为城镇;城乡代码为210、220的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统计为乡村。在上述两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即分别统计为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表2)。
图表编号 | XD00154367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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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4.30 |
作者 | 胡紫薇、王亚华、张小林、袁源、胡睿 |
绘制单位 | 南京三巽置业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