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东亚和拉美公共冲突治理体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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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和拉美公共冲突治理体系的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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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共冲突化解机构的独立性而言,中国的独立性公共冲突化解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仍处于起步阶段。韩国建立的多个负责化解专业领域公共冲突的政府委员会,尽管在调查公共冲突案件和做出相关决策时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由于政府机构的属性,其仍无法维持较高水准的调查独立性,冲突化解实际效能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秘鲁作为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在确保冲突化解机构的独立性方面有着较大的制度支撑,这体现在秘鲁拥有人民保护署这一独立性较强的公共冲突化解机构。人事权方面,秘鲁人民保护署署长代表并领导整个机构。署长由国会投票选举产生,提名人必须获得国会至少2/3票数才能当选,任期为五年。署长享有民事或刑事诉讼豁免权,可以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资金来源方面,秘鲁经济与财政部和国际合作组织共同向秘鲁人民保护署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其下属各机构正常运行,确保其对国家公共部门和机构的正常监督,保障民众的权利和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正是由于预算并非完全来自国家财政,秘鲁人民保护署得以保持相对较大的独立性,从而能够相对客观、中立地履行监督和调查职能。公共冲突相关机构的专门化、专业化、中立化程度会对机构的冲突化解效能产生重要影响,建立在专业性和中立化基础上的秘鲁人民保护署具有较高的冲突化解实际效能。东亚和拉美公共冲突治理体系的比较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