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疑复重”案件认定标准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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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中“疑复重”案件的认定标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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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规定的“疑复重”案件认定具有相通性,例如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基本都属于“疑复重”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涉及巨额民事诉讼的案件也基本都属于“疑复重”案件;还有一些其他诸如一些高级别主体委托的案件、需要综合性鉴定、多次以上鉴定的案件也属于“疑复重”案件。同时,对于一些争议时间较长、需要多名专家以及多个鉴定机构来共同鉴定的案件,也归入“疑复重”案件。最后,一般还有一项兜底条款,那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和委托人、当事人进行协商,共同认定是否属于“疑复重”案件。当然,这种认定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高级别主体委托的所有案件不一定都属于“疑复重”案件,高级别主体委托的简单司法鉴定案件应属于一般鉴定案件。与此相反,那些级别较低的主体委托的敏感或后果严重的案件应属于“疑复重”案件。此外。对于如何界定“敏感”“后果严重”“较大争议”等不确定概念,应当结合司法鉴定实际,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