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资委为被告时的典型案例》
第二,国资委的职能困境。案例表明,通过国资委的信息公开仅能达致有限的公开甚至无法公开的局面,无法公开是常态,且胜诉的情形非常少见。如表2所示,案例G、H、I、J,国资委本身并无职责或义务要求国有企业向公民公开相关信息,其因监管而持有的有关国有企业的信息也并非能够无条件地一律公开,况且诸多信息本身尚需分析裁量后才能判定,而关涉实体内容的信息恰好又超越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很难获得肯定性答复。同时,国资委是否理所当然地保存国有企业的各类信息,显然也是直接起诉国资委的现实难题,国资委的设立和运作,并非是要全盘掌控国有企业的所有信息,仅是集经济职能和监管职能于一身而已,如何处理尚需根据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加以判定。
图表编号 | XD00145512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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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01 |
作者 | 王娅 |
绘制单位 |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