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物权制度改革与企业杠杆率 (控制滞后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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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改革有助于企业去杠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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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中为z值;***、**、*分别代表1%、5%、10%的显著性水平。AR(2)的原假设为“差分后的残差项不存在二阶序列相关”,表中列示了AR(2)检验的p值;Sargan原假设为“所有工具变量均有效”,表中列示了Sargan检验的p值。

模型(3)主要是在解释变量中加入了企业杠杆率(Levi,t)的滞后一期变量(Levi,t-1),其他部分与模型(1)一致。对模型(3)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详见表5。列(1)是只控制了年度固定效应的动态面板回归结果,《物权法》实施变量(Post)的逐步回归系数β1是-0.733,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列(2)是控制了年度和行业固定效应的动态面板回归结果,《物权法》实施变量(Post)的逐步回归系数β1是-0.740,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列(3)是控制了年度和行业固定效应,同时加入了企业特征控制变量、公司治理控制变量和宏观环境控制变量的多变量动态面板回归结果,《物权法》实施变量(Post)的逐步回归系数β1是-0.578,依然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