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德国和美国有关“双师型”教师的界定及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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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导引:“双师型”师资建设逻辑与伦理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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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物的内涵界定,体现了具体的一项政策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伦理诉求。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世界各发达国家都有对双师型教师的界定及要求,而且突出地集中在法律保障、高学历和企业实践经历、较高待遇等方面,但因国情、师情等不同,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对双师型教师的界定及要求也不尽相同,比如德国和美国[10](表1)。相关资料显示,类似于我国双师型教师的规定或要求,德国的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相当于我国高职院校)教师需要具备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三年以上为企业或行业工作经历,其双师型教师身份等同于公务员,享有免交劳动保险费的权利并且终身不会被解雇。而且,德国的职业学校教师的工资增长主要通过考核决定,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者自然晋升一级工资(以15次为限),每次增加工资额度为3%~6%,最终使职业学校教师成为高出工人工资0.5-1倍的群体;美国则要求职业院校教师至少具有一年至两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11],其待遇高于公务员收入,原则上一年晋升工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