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学术不端的具体类别与事实关联性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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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学术不端撤销学位行为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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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程论文存在学术不端的,与撤销学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关联性?除了上述三种学术不端外,现实中还有课程论文存在学术不端的,是否构成撤销学位的充分证据?在甘露诉暨南大学开除学籍案中,甘露由于课程论文存在抄袭被暨南大学开除学籍。暨南大学认为,学生两次抄袭课程论文已经符合开除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交课程论文是课程考试的一种方式,其抄袭行为属于考试作弊,是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但高等学校不能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该第(五)项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23]。由此可见,法院并不认为课程论文抄袭构成法律上开除的充分理由。而撤销学位比开除性质更严重,更需要充分的理由。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审判结果来观察,在课程论文引发的学位撤销问题上,法院的实际做法是将课程论文的抄袭视同考试作弊,而不是作为论文等学术成果的学术不端对待。而考试作弊只有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才可能构成法院认可的开除学籍或撤销学位的充分理由,一般情形中的考试作弊不被法院认为构成开除或撤销学位的充分理由。如在秦懿与青岛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秦懿由于考试作弊被处分无法获得学位从而起诉了青岛大学,法院审理后认为青岛大学基于考试作弊处分学生并与学位挂钩的行为是违法的,以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学校的答辩理由[24]。总结学术不端的具体类别与撤销学位行为的事实关联性如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