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四氧化二氮废气处理效果》
根据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氮氧化物废气排放总量应不超过240 mg/m3[13]。经过四氧化二氮废气处理系统的调试运行,得出其废气处理效果见表4。
图表编号 | XD00140981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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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10 |
作者 | 李慧、庄杰、谢龙、沈锡江 |
绘制单位 | 上海空间推进研究所、上海空间发动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空间推进研究所、上海空间发动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空间推进研究所、上海空间发动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空间推进研究所、上海空间发动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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