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地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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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金融监管协作:经验、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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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涵盖各省级行政单位以强化金融监管协调为目的,成员单位同时包括地方政府部门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机制。可能存在遗漏或信息滞后,空白处为信息未披露。机制名称为机制成立时(或公开信息中)成员单位的机构名称,部分机构名称已变更。成立

2003年起,我国进入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本轮改革中,中央金融工委撤销,银监会成立,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分设顺应了当时的世界潮流。而另一个要点在于,部分省级政府陆续成立独立的金融办,很多地市和县也成立了金融办。尽管名称、机构编制和设置各不相同,但各地方金融办也逐步被赋予了一定监管职能,如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审批和行政管理等。2003年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农信社管理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2008年以后,国务院逐步允许地方政府试点批设地方性金融机构。因此在这一阶段,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得到确认并逐步扩充,央地共管、各有分工的格局逐步形成,这也构成了央地间金融监管协作的前提。在这一阶段,地方对金融监管的参与仍然是非主流、浅层次的,因此,央地间的协作需求相对较少。即便如此,在部分沿海省份,由于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处置风险的需要,已经开始探索建立中央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见表1),这也是对央地金融监管协作机制较早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