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公约》不同机构的功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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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适应谈判历程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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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C,适应委员会;LEG,最不发达国家专家工作组;CGE,非附件I国家咨询专家组;TEC,技术执行委员会;CTCN,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SCF,资金常设委员会;SCCF,气候变化特别基金;LDCF,最不发达国家基金;AF,适应基金;GCF,绿色气候基金;PCCB,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LDCs

最不发达国家专家工作组成立于2001年马拉喀什大会,是《公约》下第一个适应的专门机构[18]。其组成最初为“12+3”的结构,即12名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专家和3名来自附件II缔约方的专家,后于2010年修改为“13+3”的结构。最不发达国家专家工作组最初的授权是为最不发达国家制定和实施NAPA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2011年德班会议之后转变为最不发达国家的NAP进程提供技术指南和支持,包括识别和实施中长期的适应行动、准备NAP进程的技术指南、审查技术指南并识别NAP进程的支持需求等[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