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减排量核查依据调整内容》
注:BE为基准线排放量,单位为t CO2-eq;BEdec,stored,y-1为第y年销毁上一年存储的HFC-23所对应的基准线排放量,单位为t CO2-eq;BEdec,y为第y年销毁的当年副产的HFC-23所对应的基准线排放量,单位为t CO2-eq;GWPHFC23为HFC-23的全球增温潜势值;QHCFC22为当年HCFC-22的产量,单
减排量的核查依据最开始采用的是经备案的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CM-010-V01《HFC-23废气焚烧(第一版)》。该方法学参考的是CDM执行委员会(EB)的项目方法学AM0001(第6版),仅对GWP值进行了修正。2016年,根据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对减排量计算和监测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7],在确保数据准确性的同时,降低企业减排的运行成本[8]。主要调整内容及原因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37134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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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30 |
作者 | 刘侃、崔永丽、郑文茹 |
绘制单位 |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