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同名企业的利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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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字与企业效益关系研究——基于信号博弈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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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样本进行混合OLS(pooled OLS)回归,结果如表2的回归1所示。变量nameit的系数显著为正,平均而言,同名企业的利润率比普通企业高出0.43个百分点,数值上相当于全样本平均利润率(2%)的21.5%。显然,由同名效应带来的利润增幅十分可观,从而验证了假设1,同名企业的效益更好。考虑到样本包括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这三类企业的命名方式比较特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分别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即使法人代表名字出现在企业名内,也仅是巧合,而外资企业命名规则涉及中外语言文化的差异(殷志平,2009)。因此,回归2中去掉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样本,得到的结果与回归1基本一致,nameit的系数估计值略微下降。在下文的实证检验中,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不考虑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