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案例分类表:论网络胁迫成功的条件》
本节选用五个案例验证上述假设,详见表1。案例一为朝鲜威慑索尼公司,属于国家对非国家行为体的网络胁迫行为,取得部分成功;案例二为美国威慑俄罗斯,属于国家间的网络胁迫行为,取得完全成功;案例三是“维基解密”(WikiLeaks)驱使托克集团(Trafigura)和英国最高法院,属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及非国家行为体对国家的网络胁迫行为,取得完全成功;案例四是美军网络司令部威慑朝鲜人民军侦察总局(RGB),属于国家间的网络胁迫行为,完全失败;案例五为俄罗斯驱使爱沙尼亚政府,属于国家间的网络胁迫行为,完全失败。
图表编号 | XD00131484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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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4.01 |
作者 | 刘子夜 |
绘制单位 | 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