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防护条件下的允许越浪量》
由于是在建设完成一段时间以后进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在该时段运行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损坏或沉降,因此在复核防洪安全过程中应依据评价时实测的最新资料确定堤防工程。针对设有防浪墙的土堤临水侧堤肩,不仅要根据考虑超高的洪水位要求放浪墙顶高程,而且要求湖、河、江堤顶高程最少超出计算标准的水位0.5 m;针对不计防浪墙的海堤工程,仍按超出设计高潮位的0.5H1%计算确定堤顶高程;针对设计允许部分越浪的海堤工程,在复核防洪安全过程中不仅要满足堤顶高程相关要求,还要对越浪量进行核算,不同防护措施下的越浪量允许值如表2。
图表编号 | XD00130594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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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25 |
作者 | 李永光 |
绘制单位 | 辽宁省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