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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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经济下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及对策研究——基于“一带一路”倡议》
资料来源:根据WIPO、WTO官网整理所得
从表1可见,中东地区和非洲国家的知识力度标准较低,多数非洲国家并没有完整的知识产权立法。究其原因是这些国家技术创新意识薄弱,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量较少,缺乏保护的动力。迫于国际压力,非洲利用地缘政治成立了两大地域性的制产权组织,即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和非洲制产权组织来对其领域内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效果甚微。中亚五国中,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呈阶梯式,且有两个国家还没有加入TRIPS协议。东欧国家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相当,但个体差异明显。新加坡、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高,司法、执法体系较为完善。
图表编号 | XD00130259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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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28 |
作者 | 唐卫红 |
绘制单位 |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