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战争遗产的法律渊源表(根据文件发布时间顺序,*表示现行政策法规文件)》
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下,1961年文化部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将“革命运动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和“革命文献资料”列为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并在1963年进一步颁布了《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我国建国后第一部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延续了《暂行条例》对革命相关不可移动与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并增加了把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核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定。14随着《文物保护法》的不断修订,革命遗产的概念也进一步拓展。最新的《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版包含了把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核定为历史街区、村镇的规定15。(表2)
图表编号 | XD00127299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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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05 |
作者 | 潘一婷 |
绘制单位 | 苏州大学建筑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