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历史建筑领养历程:历史建筑保护的领养机制与社会力量参与途径研究》
从2002年9月苏州市《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到2018年10月国务院正式发出《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历经近20年的历史建筑认领认养工程,领养对象从列级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古建筑扩大到列级不可移动文物,按其范畴可以划分为萌芽阶段、深化阶段和拓展阶段三个过程(表2)。
图表编号 | XD00127298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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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05 |
作者 | 吴永发、张玲、汤晔峥 |
绘制单位 | 苏州大学建筑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