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证券支持诉讼关键时点与揭露日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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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公益组织与股东诉讼在中国的实践——基于中证投服证券支持诉讼的多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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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整理而成。

本文认为,法院在安硕信息一案中以公告内容的实质性原则对揭露日进行判定的裁决具有不合理之处。自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立案调查至其违规行为被全面揭露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期间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公告以及新闻媒体的部分披露已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所了解并作出反应,通过抛售股票积极止损,此时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已对其股价产生影响。若以公告内容的实质性原则对揭露日进行判定将缩小可接受赔偿的投资者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追索赔偿的权益。与此同时这一裁定向投资者传递了消极信号,在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被充分披露之前都应当继续持有股票,不要积极止损,以期获得日后求偿的权利。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下,通过股价的波动识别信息是否对市场产生了足够的警示作用,从而确定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更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