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京津冀教育行政协议不完全列表(按签署时间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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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教育协同治理的行政协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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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部分京津冀教育行政协议的缔结主体(如表1所示),可以发现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协议存在着明显的分工与侧重。在省级政府拟定京津冀协同治理发展方向的基础上,省级政府教育职能部门签订的协议通常涉及重大、核心同时也较难解决的议题,如三地教育协同发展的制度规范确立、毕业生就业、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关键问题,在这一层面的行政协议上,往往更多地表达国家意志,解决国家层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的攻关项目较多。基于此,地市级政府教育职能部门签订的协议起到补充协调的作用,重点解决教育事业资源共享、学校建设、研训协同、师生交流等问题,区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遵循“自愿、协同、共享、共赢”的原则,致力于共同改进。相较而言,县级政府教育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议更多是为学校间的对接合作搭建平台,讨论的问题也更具体精确,将宏观指标细化到具体的执行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