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9 非法用工主体与合法用工主体的劳动者法定收益的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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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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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列举式模式下成为非法用工的主体,将承担比合法用人单位更低的用工成本。“非法用工”关系曾一度被认定为雇佣关系仅由民法调整(王全兴,2017),《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将其称之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纳入第九十三条进行规定。此举虽加强了对非法用工中劳动者的保护,但与普通劳动者保护相比,仍显不足。通过对非法用工劳动者法定收益(1)与合法用工劳动者法定收益的对比分析发现(如表9所示):非法用工主体中劳动者获得的固定收益和可能收益都低于合法用工主体中劳动者获得的收益(2)。首先,就劳动者固定收益而言,非法用工主体中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的赔偿包括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虽经济补偿金是二者都可以获得的(1),但非法用工主体中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赔偿不受最低工资限制,且非法用工主体中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远远低于合法用工情形下可获得的其他固定收益,如加班费、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公积金以及基于法律规定(试用期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等)而产生的利益。其次,就劳动者的可能收益而言,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者只有在其受到损害时候,才能获得不低于工伤待遇的赔偿,而合法用工主体中劳动者的可能收益除了工伤待遇以外,还包括经济赔偿金(2)、双倍工资、失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等。从非法用工主体与合法用工主体的劳动者的法定收益对比分析可见,立法对非法用工主体中的劳动者保护力度低于普通劳动者,这是极其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