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为官不为”行为内涵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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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不为”行为的内容及结构研究:基于扎根理论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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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文献资料整理。

石雪峰将新形势下的“为官不为”表现形态总结为:“庸”(碌碌无为)、“懒”(敷衍了事)、“避”(不敢担当)、“散”(消极怠工)四种表现形式[14]。对此也有学者总结为懒政、怠政、怕政,以及选择性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等[15]。一般来说,我们目前所面对的“为官不为”其实是与行政伦理相悖的消极不作为行为。这种“不作为”一般均发生在可为与可不为的模糊界限,虽然这种“不为”形式并不会直接违背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但是却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或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了消极作用。正是因为“为官不为”行为的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使得对其表现形式通常难以具体认定,或者说更加隐蔽,但又是容易造成民众不满的根源所在[16]。综上所述,根据相关研究和文献梳理,“为官不为”行为的内涵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归纳:行为态度、行为动机和行为意识,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