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民诉法解释112条法院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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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书提出义务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路径——基于《民诉法解释》第112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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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高法指最高院、广知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高指高院、中指中院。

以法院的审理程序为分类标准,其中一审审理程序中引用上述112条之规定的案件为4件,二审为160件,再审为12件,执行程序为1件(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