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93年至2002年间部分重要文献中按劳分配相关论述表》
然而,如下表1所示,到了1993年11月,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标志,此前沿用的“主体—补充”表述正式更改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下简称“‘主体—并存’表述”)所取代。这不仅是字面上的调整,而是明确提出了允许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并且将“兼顾效率与公平”改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如此一来,非按劳分配方式就与按劳分配相提并论,在分配取向上则主张效率优先于公平。这表明“按劳分配为主体”虽然在规范意义上得到维持,但其相对地位已经在“其他/多种分配方式”地位上升的过程中弱化。不久后通过的《劳动法》,作为全面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在第46条第1款将本应只适用于公有制经济内部的按劳分配规定为工资分配的一般原则。这一方面使该条款难以得到普遍遵循,乃至相当程度上沦为空文,[83]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发生弱化之后,其本身亦趋于虚化,成为一种脱离原有背景与条件的、相对空洞化的概念。
图表编号 | XD00106925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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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
作者 | 李响 |
绘制单位 |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