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混合所有制售电公司债权人财权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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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下混合所有制售电公司财务管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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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混改售电公司的债权人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在财务监督方面也具有合法权利,以便其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决策。作为公司员工,可以如上页图2所示,通过混合所有制售电公司职代会或工会选举职工监事,通过监事会、举报箱等渠道履行对公司的监督。《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所补充”,所以混合所有制售电公司的债权人也同样拥有部分财权,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财务监督权,具体如上页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