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混合所有制售电公司债权人财权配置表》
此外,混改售电公司的债权人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在财务监督方面也具有合法权利,以便其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决策。作为公司员工,可以如上页图2所示,通过混合所有制售电公司职代会或工会选举职工监事,通过监事会、举报箱等渠道履行对公司的监督。《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所补充”,所以混合所有制售电公司的债权人也同样拥有部分财权,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财务监督权,具体如上页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06430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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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10 |
作者 | 胡俊辉、蔡宏祥、梁国栋 |
绘制单位 | 国网浙江宁海县供电公司财务部、国网浙江宁海县供电公司财务部、北京信德伟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