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央企业的变化情况[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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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前新中国财政制度之自然演进与理性构建——基于法社会学视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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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企业管理权方面的配套改革。根据《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规定》及《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的规定》的要求,除某些特殊企业继续由中央管理外,其余企业皆下放地方管理。据统计,中央各部所属的国营企业,1957年为9 300家,1958年减少到1 200家,中共各部直属的国营企业仅占国营企业单位总数的5.4%,占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数的18%(见表2);共有88%的中央直属国营企业下放到各级地方政府,中央直属国营企业的工业产值占整个工业产值的比重由1957年的39.7%下降为1958年的13.8%。[42]87